2)第22章 烂命一条_北宋大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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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然也不敢怠慢。

  “启禀知府,方才有人在外击鼓自首。”

  “击鼓自首?”

  吕公著当即一愣,这鼓还从未因自首而响过,问道:“他所犯何罪?”

  “欺欺君之罪!”

  念出这个罪名时,那通报的幕客嘴皮子都在哆嗦。

  就没有遇过这种事,所以他都不知道该不该接。

  “什么?”

  吕公著也吓得站起身来,道:“欺君之罪?”

  黄贵觉得不对劲,道:“这会不会是疯子所为?”

  “那人看上去不.不像似疯子。”通报的幕客言道。

  “可一般人想要犯下如此大罪,也也是不可能的。”黄贵质疑道。

  难道是朝中官员?吕公著赶忙问道:“你可有问其名字?”

  那慕客答道:“问了,他说他叫张斐。”

  “是他?”

  吕公著又是一惊,但他仍然有些不太相信,故命人速速将来者押上堂来。

  “小民张斐见过吕知府。”

  吕公著一见,果真是张斐,反而变得谨慎起来,这小子诡计多端,问道:“本官听说你是前来自首的?”

  “是的。”

  “伱所犯何罪?”

  “小民所犯欺君之罪。”张斐是面无表情地说道。

  这小子是疯了吧?吕公著人都傻了,这不合常理,他耐着性子问道:“你是如何犯得欺君之罪?”

  不得不说,这罪一般人还真是犯不了。

  张斐道:“其实小民一直都是一个无证的珥笔之人。”

  吕公著一时没有反应过来,道:“何谓无证的珥笔之人?”

  张斐道:“就是.就是小民并没有官府的公文。”

  吕公著听得却是更加糊涂了,又问道:“这跟欺君之罪有何关系?”

  张斐道:“根据官府的规定,若无官府的公文,珥笔之民是不能上堂为他人辩诉。可前几日小民曾以珥笔之民的身份在审刑院打过一场官司,并且上堂为人辩护,听闻这场官司是当今圣上授意的,可根据朝廷法制,小民并没有资格打这场官司,故小民犯了欺君之罪。”

  可真是有理有据。

  这项规定的目的只是要约束珥笔之民,避免争讼成风,那一纸公文,就如同律师执照,没有执照,就没有在堂上的辩护特权。

  但这条规定是因地而异,汴京相对严格一些,是必须要有公文,才能够上堂,这可是京都,若不严格控制,开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换啊。

  可是在地方上,只要老爷们认为有必要,那些没有公文的佣笔之人,也可以上堂辩护,这是因为佣笔之人是最早出现的讼师,当时还没有这条规定,这就存在一个模糊区域,官老爷就最喜欢模糊,只有模糊,官的两张口才有用。

  另外,张斐本就是此案的证人之一,这又是个特例,许遵如此守法之人,也都不觉得这违反规定。

  可话说回来,确确实实是有这么一条明文规定在。

  而且这第二场官司,不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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