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)第285章 召集非常国会_民国风云人物演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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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,公等之责,吾民之望也!同人等或受国民之托,职务未终;今被国贼之驱,责任难弃;用依《约法》自集于粤。人数未满法定,本难遽行开会。惟念时局之危,间不容发,西南散处,意志辄殊,对外则冯、段宣战,我将何以处德、奥?对内则黄陂孤陷,我将何以设政.府?凡兹重要,亟待讨论。爰绎主权在民之则,师法人国变之例,特决定本月廿五日于广州开非常会议,以谋统一,以图应变。区区之意,如斯而已。”

  《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》于民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广州议决公布:

  第一条:国会非常会议,以现任国务议员组织之。

  第二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参众两院议员会合行之。

  第三条:国会非常会议至内乱戡定,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完全恢复时为止。

  第四条:国会非常会议非十四省以上之议员列席,不得开议。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、华侨各选区以省论。

  第五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议事,以列席过半数议决之。

  第六条:国会非常会议之正、副议长,就现任两院正、副议长内推定之,正、副议长均有事故时,得选举临时议长。

  第七条:国会非常会议得设各委员会。

  第八条:军政.府组织大纲,由国会非常会议制定,并宣布之。

  第九条:国会非常会议于军政.府有交议事件,或由六省以上之议员联合提议时,得随时开会议决。人民请愿事件经委员会审查后,得提出议决之。

  第十条:本大纲有议员四十人以上之连署,得提议修改,以列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之。

  第十一条: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。

  八月三十一日非常国会通过《中华民国军政.府组织大纲》,并宣布如下:

  第一条:中华民国为戡定叛乱,恢复《临时约法》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.府。

  第二条:军政.府设大元帅一人,元帅三人,由国会非常会议分次选举之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
  第三条: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未完全恢复以前,中华民国之行政权。由大元帅行之。

  第四条:大元帅对外代表中华民国。

  第五条:大元帅有事故不能视事时,由首次选出之元帅代行其职权。

  第六条:元帅协助大元帅筹商政务。元帅得兼任其他职务。

  第七条:军政.府设立各部如左:

  一、外交部。二、内政部。三、财政部。四、陆军部。五、海军部。六、交通部。

  第八条:各部设总长一人,由国会非常会议分别选出咨请大元帅特任之。

  前项选举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,但遇总长缺位未经选举以前,大元帅得为署理之任命。

  第九条:各部总长辅助大元帅执行职务。

  第十条:元帅府及各部之组织,以条例定之。

  第十一条:军政.府设都督若干员,以各省督军赞助军政.府者任之。

  凡有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.府断绝联系者,依前项之规定。

  第十二条:本大纲至《临时约法》之效力完全恢复,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。

  第十三条:本大纲自宣布之日施行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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